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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6]23号 发文日期:1996-02-16 阅读次数:378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
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2003)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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