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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6]12号 发文日期:1996-02-09 阅读次数:432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和股市的实际状况,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因此,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补充说明:

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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