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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帐及深化企业改革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经贸市[1997]466号 发文日期:1997-07-02 阅读次数:330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审计署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贸易厅、人民银行分行、审计厅、税务局、工商银行分行:
  为解决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问题,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解决历史亏损问题
  解决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问题,要严格区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界限,对政策性亏损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责任。
  (一)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的界定
  国有商业食品企业政策性亏损包括:(1)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执行国家收购政策而无法收回的生猪预购定金;(2)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购销价格倒挂政策而形成的亏损;(3)增值税应退未退部分;(4)上述亏损的利息支出(包括加息、罚息部分)。
  凡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亏损属经营性亏损。
  (二)时间范围
  此次清理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的时间范围划定为1985年~1995年末。
  (三)审核程序
  由各省、区、市(含单列市,下同)经贸委牵头,计划、财政、内贸、银行、审计、税务部门共同参加,组织地、市、县各级有关部门对各级国有商业食品企业1985年~1995年末的亏损情况逐笔核实,分清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对政策性亏损要列出政策依据和影响金额,按附表格式及编表说明如实填报《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汇总表》并提出处理意见。
  各省、区、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于1997年11月底前将亏损清理结果联合上报国家经贸委,并抄送有关部门。对各地报送的亏损情况,国家经贸委会同国 
家计委、财政部、内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银行等部门进行审核。中央财政负担的政策性亏损部分,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地方财政负担的政策性亏损部分,由地方各级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认,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省、区、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将情况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处理办法
  1.复核后的政策性亏损以1995年12月31日为界实行新老划断,应退未退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增值税额,从正常先征后返的渠道解决;逾期未收回的生猪预购定金处理办法另行规定;其它政策性亏损,按照“谁欠谁补”的原则,在1997年~1999年的3年内,逐年按40%、30%和30%的比例核销或由同级财政部门补给企业,企业要同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经营性亏损部分,企业要制定具体计划,3年内消化完毕。
  2.从1996年起,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划清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界限。政策性亏损由责任单位在年后的第一季度内拨补到位,企业同时归还银行贷款,不能形成新的政策性亏损挂帐。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负担,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实现扭亏增盈。
  3.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的中央级“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请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6]2801号)要求上报材料,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批。
  二、关于企业改革与发展
  国有商业食品企业摆脱困境、寻求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企业要依靠自身力量,加大改革力度,加快产品结构和经营结构调整步伐,提高管理水平,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肉食流通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国有商业食品企业改革与发展。
  在妥善解决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的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0号),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把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争取在“九五”期间使国有商业食品企业亏损情况得到根本改善,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市场占有率在县城达到30%以上、大中城市达到50%以上,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50%以上。
  “九五”期间,在全国选择若干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推行“邯钢经验”,加强内部管理,以市场和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连结和带动一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采取兼并、联合、股份合作等形式,对全行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形成规模经济,发挥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在畜禽产销中的骨干和主导作用。
  统筹规划国有商业食品企业的产业布局,加快结构调整,实行分类指导。重点支持销区城市特别是35个大中城市鲜活和冷藏相结合及综合利用的肉类加工企业的发展,向生产和市场两头延伸,提高市场占有率,确保城市居民肉食供应和价格稳定;积极扶持主产区肉类加工企业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提高产销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分散的小生产大规模地进入国内外市场。
  “九五”期间,对符合经营流向、产品有销路、有承受能力的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实行必要的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增加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逐步改变鲜冻肉直接上市的状况,发展预冷肉、分割肉、小包装、中西式肉制品等半成品、成品的生产,发展肉类食品的配送和连锁经营,建立现代化的产销体系。
  为达到上述目标,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问题。各地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7]108号)规定,努力改进国有商业食品企业按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征退工作,以减轻企业负担。
  (二)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问题。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要根据《贷款通则》和信贷政策及效益原则,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建立畜禽产销一体化经营体系、配送中心及发展连锁经营。
  (三)关于畜禽“定点屠宰”问题。要尽快在大中城市和县城实行国有工厂化屠宰产业政策,充分利用国有商业食品企业现有的屠宰加工设备,全面推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验、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合理调整企业布局,严格限制重复建设。
  (四)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兼并破产问题。在国家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的国有商业食品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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