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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1997]90号 发文日期:1997-06-28 阅读次数:5002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缴纳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齐大山、眼前山、大孤山、东鞍山等四矿山开采铁矿石,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限过后,即恢复按规定征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财税字[1997]90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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