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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98]国税发139号 发文日期:1998-12-31 阅读次数:317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精神,现对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规定,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以及原随煤矿一起上收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基建施工、机械制造、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以下称煤炭企业)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煤炭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所得税),按规定就地缴入地方金库。下放煤炭企业名单按照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9号)掌握。
  三、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煤炭企业下放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作好交接工作。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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