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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度军用物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863号 发文日期:1998-12-30 阅读次数:397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吉林、陕西、安徽、四川、河南、湖南、辽宁、福建、山东、贵州、江西、甘肃、广西、浙江、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国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生产企业1998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免税产品已经征收入库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减。

附件:1998年准予免税产品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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