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娡馍掏蹲势笠到性偌庸ぁ* 装配后出口(以下简称间接出口)的税收问题,我局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3号)第六条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 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此项规定下发后,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为平衡新老外商投资企业税收负担,平等开展加工出口业务,现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间接出口业务的税收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凡纳入海关进料加工贸易监管、手续完备、单证齐全的,免征其加工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根据现行出口收汇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间接出口免税手续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凭证。 三、其他具体操作问题,仍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146号)的精神办理。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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