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务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