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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财税字[1998]161号 发文日期:1998-11-27 阅读次数:279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应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水产收入应包括各类水产品的生产经营收入。水产种苗属于应税水产品,它可以做为水产品生产的中间产品,也可以做为直接向社会销售的商品,其生产经营所得收入应征收农业特产税。
  鉴于我国水产种苗种类多、分布广的特点,为便于照顾各地区不同情况,现研究决定,对水产种苗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可按照水产种苗经济效益高的多征税,效益低或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予以适当照顾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征税标准内,由你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水产种苗的征免税政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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