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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98]国税函115号 发文日期:1998-02-20 阅读次数:326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为了规范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缰棉")的出口退税管理,切实落实好"出疆棉"退税政策,防止发生骗税,根据有关地区的要求,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新疆维吉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下发好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出口企业从非列名供货企业购进棉花加工出口的产品,不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附件:"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附件:
  
  "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
  一、 中华棉花总公司
  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天津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乌鲁木齐棉麻二级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大河沿棉麻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南疆分公司库尔勒棉麻站
  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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