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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9]536号 发文日期:1999-08-09 阅读次数:248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业税征收代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5]7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1993]财农税字第54号)的精神,农业税的征收既可以征收实物,也可以折征代金,你局可根据你省各地农业生产及农民获得收入的方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业税的征收方式,以便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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