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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8]18号 发文日期:1998-02-19 阅读次数:431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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