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补充说明: |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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