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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8]133号 发文日期:1998-09-11 阅读次数:370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日起,将《人民法院报》列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范围,具体按照财税字[1996]78号文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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