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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华通讯社及所属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826号 发文日期:1999-12-02 阅读次数:274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西藏、新疆、青海、宁夏、天津、可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广西、四川、陕西、内蒙古、云南、贵州、甘肃、重庆、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湖北、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新华通讯社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考虑到新华通讯社的职能和经济核算的特殊情况,根据有关税收规定,现将新华通讯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华通讯社所属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凡具有独立法人(包括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地位的,以法人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在1999年至2001年,由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二、在新华通讯社系统机构改革过程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和分支机构,如变更为独立法人的,应从变更年度起,以法人单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华通讯社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和分支机构,应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配合和支持税务机关做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附件:新华通讯社所属合并纳税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单(略)
  注:四川省 国家税务局2000年1月13日以川国税函[2000]007号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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