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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9]287号 发文日期:1999-11-25 阅读次数:249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信息产业部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计算机2000年问题领导小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为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或产品(软件、硬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环节税收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为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进口有关设备或产品,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范围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
  二、对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涉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设备、产品,于1999年内进口,并确属国内不能生产又是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必需的,可作为个案处理,减免税申请经信息产业部初审,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核准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申请和审批退税程序(详见附件),严格审核本地区、本部门提出的免税进口设备清单,于12月5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免税申请。
   附件:申请和审批退税程序


 附件:         申请和审批退税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并审核本地区、本部门提出的进口设备免税申请,核审盖章后集中报送到信息产业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信息产业部Y2K工作小组等部门。
  二、信息产业部收到各单位的免税申请报告后,将会同上述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批意见。
  三、经审批同意免税的设备清单,由信息产业部通知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同时,由海关总署发文各直属海关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免税验放。
  四、对于进口设备已经到达,但其免税批准手续尚未办理或未完成的,可暂向海关交付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关税等值的保证金,待免税手续批准后退回。
  五、申请免税进口设备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资料清单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申请免税设备的产品型号、主要性能指标、价格、生产厂商名称及购买设备合同;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理由。

补充说明: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令(2003)第16号《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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