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后,总局1995年下发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1995〕03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不能满足各地函调工作的需要。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规定》附件1、附件2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修改补充,并通知如下: 一、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凡对出口货物货源有疑问或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点的,应按本文附件1的格式进行函调。如有必要,可要求征税机关对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进行调查(详见附件3)。 二、征税机关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必须在3个月内按本文所附函调的格式回函。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函的,应说明原由及下次回函的时限。 三、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定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号: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我省(市)_____公司于 年 月 日向你市(县)_____(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 )购进_____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_____份,号码_____,增值税专用发票_____份,号码_____,品名_____,数量_____,销售金额_____元,税款_____元,价税合计_____元,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7号和国税函〔1998〕40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给予协助调查核实,并按国税函〔1998〕406号文件附件_____(2、3)格式回函。 _____国家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调查情况的复函 编号:_____ 签发人: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你局_____号函收悉。关于你省(市)_____公司从我市(县)_____(企业名称)购进的_____货物的有关税收及货源问题,经调查核实,现函复如下: 一、我市(县)境_____(有、无)_____(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 ),此批货物系该企业_____(自产、非自产)的货物。 二、所函调的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_____(是、不是)我局开具的,号码为_____,份数_____,填开专用税票日期_____,上述专用税票为_____(合法税票、虚假税票)。 三、该企业开给你省(市)_____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_____份,号码为_____,填开发票日期_____,品名_____,数量_____,销项金额_____元,税额_____元,价税合计_____元,上述发票为_____(合法发票、虚假发票)。该企业收到货款____元。 该企业开出的虚假发票中,属大头小尾_____份,无货代开发票_____份,伪造发票_____份。 四、此批货物_____(已、未)按规定纳税,实纳(增值税、消费税)税款_____元,(已、未)按规定入帐进行会计核算。 五、该企业此批货物的进项发票是_____(真实的、虚假的)。 六、此批货物生产、销售的调查情况详见“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附后),共_____份。 七、其他有关情况_____。 _____国家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 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 销售货物名称: 单位:元 ┏━━━━━━━━━━━━━┯━━━━━━━━━━━━━━━━━━━━┓ ┃供货企业名称: │纳税人登记号: ┃ ┠─────────────┼────────────────────┨ ┃法人代表: │经营范围: ┃ ┠─────────────┼────────────────────┨ ┃成立时间: 年 月 │注册资本: 万元 ┃ ┠─────────────┼────────────────────┨ ┃投产时间: 年 月 │首批产品销售时间: 年 月 ┃ ┠───┬────┬────┼─────┬────┬─────┬───┨ ┃年度: │计量单位│当月产量│ 当月 │ 月平均 │ 当月获抵 │ 销项 ┃ ┃ │ │ │ 销售量 │ 单价 │ 扣进项 │ 税额 ┃ ┠───┼────┼────┼─────┼────┼─────┼───┨ ┃1月 │ │ │ │ │ │ ┃ ┠───┼────┼────┼─────┼────┼─────┼───┨ ┃2月 │ │ │ │ │ │ ┃ ┠───┼────┼────┼─────┼────┼─────┼───┨ ┃3月 │ │ │ │ │ │ ┃ ┠───┼────┼────┼─────┼────┼─────┼───┨ ┃4月 │ │ │ │ │ │ ┃ ┠───┼────┼────┼─────┼────┼─────┼───┨ ┃5月 │ │ │ │ │ │ ┃ ┠───┼────┼────┼─────┼────┼─────┼───┨ ┃6月 │ │ │ │ │ │ ┃ ┠───┼────┼────┼─────┼────┼─────┼───┨ ┃7月 │ │ │ │ │ │ ┃ ┠───┼────┼────┼─────┼────┼─────┼───┨ ┃8月 │ │ │ │ │ │ ┃ ┠───┼────┼────┼─────┼────┼─────┼───┨ ┃9月 │ │ │ │ │ │ ┃ ┠───┼────┼────┼─────┼────┼─────┼───┨ ┃10日 │ │ │ │ │ │ ┃ ┠───┼────┼────┼─────┼────┼─────┼───┨ ┃11月 │ │ │ │ │ │ ┃ ┠───┼────┼────┼─────┼────┼─────┼───┨ ┃12月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税务部门核实意见 ┃ ┠────────┬──────────┬──────────────┨ ┃税务所所长: │税务局局长: │_____国家税务局(公署) ┃ ┃ (签字) │ (签字) │ ┃ ┃时间: │时间: │ 年 月 日┃ ┗━━━━━━━━┷━━━━━━━━━━┷━━━━━━━━━━━━━━┛ 注: 1.该表按销售货物品名分别填写; 2.“编号”:指填写本表份数的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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