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申请〉的审核意见的报告》(沪地税地[1999]65号)收悉。现就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州百文")国家股股权无偿转让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经审核,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持有的"郑州百文"2887.7869万股(占总股本的14.62%)的国家股股权无偿转让给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豫政文[1999]201号),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因此,对"郑州百文"国家股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涉及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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