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8]65号 发文日期:1998-05-11 阅读次数:356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标机电产品申报退税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负责该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其生产、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视同出口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征税并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在申报办理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时,除提供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单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中标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