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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594号 发文日期:1999-08-30 阅读次数:195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上海、福建、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兴业银行《关于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闽兴银行[1999]256号)。经研究,现将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2000年底前由总行在福建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98号)及补充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三、福建兴业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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