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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8]260号 发文日期:1998-04-29 阅读次数:1004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阮金勇等3人申请复议一案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8]16号)收悉。关于阮金勇等三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阮金勇等三人与溪南中心市场签订协议购买溪南中心市场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又加价转售。在这一经营过程中,阮金勇等三人实际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18号)的有关规定,对阮金勇等三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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