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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9]227号 发文日期:1999-08-18 阅读次数:332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7号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 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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