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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俄罗斯海参崴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145号 发文日期:1998-03-11 阅读次数:290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海参威航空公司开通海参减至哈尔滨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7]938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我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以及我国政府与俄罗斯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海参成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于该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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