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帐处理问题的通知 |
文号:国经贸贸易[2000]562号 发文日期:2000-06-15 阅读次数:5524次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审计署,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Gary |
|
|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贸易厅、人民银行分行、审计厅、税务局、工商银行分行: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帐及深化企业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市[1997]466号)精神,各地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商业食品企业(以下简称食品企业)1985-1995年末历史亏损挂帐情况进行了清理、汇总和上报。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工商银行等部门对清理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审核。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逾期未收回的生猪预购定金及利息问题 对食品企业由于执行国家收购政策无法收回而拖欠银行的生猪预购定金及新增利息共166亿元 (根据财政部汇审的1987年食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数及1988-1995年新增利息核定),从1999年开始实行停息挂帐。对停息挂帐的生猪预购定金及利息,从2000年开始,在3年内按40%、30%和30%的比例由中央财政补给食品企业,食品企业再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到2002年底,食品企业应全部归还逾期未收回生猪预购定金及利息。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关于应退末退增值税问题 对1995年底以前应退末退食品企业增值税额,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按正常渠道于2000年底前予以返还;对1996年以来的应退未退食品企业增值税额,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尽快予以返还。 三、关于价差亏损及利息问题 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政策且明文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但实际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未予弥补或弥补不足的亏损挂帐(包括1996年以后新增利息),由地方财政部门从2000年开始在2年内予以弥补, 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前补完,食品企业再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关于食品企业的中央级“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 食品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利息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计投资[1996]2801号)的要求上报材料,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 五、对食品企业经营性亏损和其他因素造成的亏损,由食品企业自行消化解决食品企业的历史挂帐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请各地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支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组织落实,促进食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 委内抄送:内贸局。 2000年6月15日
|
|
|
法规解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