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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9]21号 发文日期:1999-02-11 阅读次数:2889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2003)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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