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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1998]180号 发文日期:1998-01-07 阅读次数:4694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现行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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