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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8]36号 发文日期:1998-01-19 阅读次数:292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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