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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补充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9]206号 发文日期:1999-07-15 阅读次数:316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补报的中原濮城油田和中国胡状集--文留区块两个中外合作提高采收率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的规定,对这两个项目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的物资,凡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地区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补充项目表


┏━━┯━━━━┯━━━━━┯━━━┯━━━━━┯━━┯━━━━━┯━┓
┃序号│地区名称│ 项目名称   │ 区块   │ 签约日期   │合同│外方合作者│备┃
┃  │    │     │ 面积   │     │期限│ 名 称 │注┃
┠──┼────┼─────┼───┼─────┼──┼─────┼─┨
┃  │中原东濮│中原濮城油│63.8     │1997.8.08    │30 │加拿大哈斯│陆┃
┃1  │凹陷北部│田提高采收│   │     │  │ 基公司 │上┃
┃  │    │率项目  │   │     │  │     │ ┃
┠──┼────┼─────┼───┼─────┼──┼─────┼─┨
┃  │中原东濮│中原胡状集│141.22│1998.3.12 │25 │美国盟德集│陆┃
┃2  │凹陷西部│一文留区块│   │     │  │团有限公司│上┃
┃  │    │提高采收率│   │     │  │     │ ┃
┃  │    │  项目  │   │     │  │     │ ┃
┗━━┷━━━━┷━━━━━┷━━━┷━━━━━┷━━┷━━━━━┷━┛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2003)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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