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补报的中原濮城油田和中国胡状集--文留区块两个中外合作提高采收率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的规定,对这两个项目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的物资,凡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地区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补充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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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地区名称│ 项目名称 │ 区块 │ 签约日期 │合同│外方合作者│备┃
┃ │ │ │ 面积 │ │期限│ 名 称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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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东濮│中原濮城油│63.8 │1997.8.08 │30 │加拿大哈斯│陆┃
┃1 │凹陷北部│田提高采收│ │ │ │ 基公司 │上┃
┃ │ │率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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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东濮│中原胡状集│141.22│1998.3.12 │25 │美国盟德集│陆┃
┃2 │凹陷西部│一文留区块│ │ │ │团有限公司│上┃
┃ │ │提高采收率│ │ │ │ │ ┃
┃ │ │ 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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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2003)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