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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文号:[99]国税函473号 发文日期:1999-07-09 阅读次数:246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和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继续免税的请示》(厦国税外〔1999〕0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续执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坶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规定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可相应延长执行至2000年底。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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