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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9]329号 发文日期:1999-05-21 阅读次数:300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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