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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99]国税函300号 发文日期:1999-05-20 阅读次数:354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12月31日止,对你市深圳卷烟厂生产的11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深圳卷烟厂    双喜    25×(64+20) 5720元/箱
                  全包装       23元/条
         双喜    25×(64+20) 6625元/箱
                  硬盒翻盖    26.5元/条 
         特美思   25×(64+20) 4700元/箱
                  全包装     18.8元/条
         特美思   25×(64+20) 5025元/箱
                  硬盒翻盖    20.1元/条
         西丽    25×(64+20) 3625元/箱
                  全包装     14.5元/条
         西丽    25×(64+20) 4175元/箱
                  硬盒翻盖    16.7元/条
         梧桐山   25×(64+20) 8550元/箱
                  硬盒翻盖    34.2元/条
         精品    25×(64+20) 6300元/箱
         特美思      硬盒翻盖    25.2元/条
         红特美思  25×(64+20) 8750元/箱
                  硬盒翻盖      35元/条
         孺子牛   25×(64+20)17500元/箱
                  硬盒翻盖      70元/条
         阿波罗   25×(64+20) 3425元/箱
                  全包装     13.7元/条
         阿波罗   25×(64+20) 3750元/箱
                  硬盒翻盖      15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9]51号)规定,暂按1998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19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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