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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承包建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9]286号 发文日期:1999-05-17 阅读次数:368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居民在山西承包建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函[1999]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省邯郸市临漳县居民郭恩在山西省长治市以承包方式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其承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长治市西城区常青建筑公司对郭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二、鉴于郭恩在山西省长治市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又从未向当地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情况,临漳县地方税务局有权对郭恩承包建筑收入的应缴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纳税检查、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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