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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0]656号 发文日期:2000-08-22 阅读次数:207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国银行在我国银行取得存款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2000]2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外国银行取得短期贷款利息免税申请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有关规定,外国银行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需经申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外国银行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无论是长期贷款或是短期拆借,其所取得的利息需要免税的,均需按照税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对于短期拆借,鉴于业务发生较为频繁,为减少工作量,可根据各国家银行的业务量情况,由你局确定期限,定期汇总办理免税手续。
  二、关于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税务处理问题
  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仍按《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2]财税字第34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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