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66号)规定和《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0号)的要求,各有关单位已报送1999年度进口计划。经核准,现将1999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通知你们,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免税手续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加强对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的管理,请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总免税进口计划下,制定季度计划,并在季初15日前将本季度计划同上季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审批的进口清单一同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备案。
附件:国家濒管办1999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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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种 类 │数量(单位:只、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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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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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有袋类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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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灵长类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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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鲸类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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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大型蝠类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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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熊类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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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浣能类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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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鼬类(水貂类)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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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犬狐类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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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灵猫类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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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狮虎豹类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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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猫类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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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海豹类(包括:海狮、海狗、海象)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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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海牛类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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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鹿类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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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野牛类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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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羚羊类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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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野羊类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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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野驼类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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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象类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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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斑马类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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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貘类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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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犀牛类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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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大型啮齿类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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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野马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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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河马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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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鸟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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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鸵鸟类(含蛋)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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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鹈鹕(含蛋)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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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企鹅类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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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鹳鹤类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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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火烈鸟类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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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雁鸭类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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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鹰隼类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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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猫头鹰类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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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雉鸡类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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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鸥类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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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鸽鸠类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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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鹦鹉类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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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犀鸟类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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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雀类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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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爬行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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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龟鳖类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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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鳄鱼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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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鳄鱼苗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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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蜥蜴类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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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蛇类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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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栖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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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蛙蟾类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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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鲵螈类 │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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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鱼类 │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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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鲟类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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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鳗类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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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鲨类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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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昆虫类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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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贝类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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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珊瑚类 │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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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兰花类 │1000万株(包括瓶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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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参类 │100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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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苏铁类 │10万株,100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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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仙人掌类 │5万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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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仙客来类 │100万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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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樟类 │10万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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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木棉类 │10万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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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红豆杉类 │50万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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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大戟类 │50万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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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蚌壳蕨类 │10万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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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骨碎补类 │10万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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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菊类 │100万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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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杨柳类 │30万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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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棕榈类 │50万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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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百合类 │50万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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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山茶类 │20万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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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槭树类 │20万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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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桑类 │50万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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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石松类 │10万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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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壳斗类 │20万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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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2003)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