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农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和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农业部提出的申请,经审核,现下达农业部2001年度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农业部2001年度免税进口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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