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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24号 发文日期:1999-01-11 阅读次数:399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请核批国家电力公司1998年技术开发费预算的函》(国电财[1998]72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8927.6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电力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国家电力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问题,应按国税发[1998]134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单  位      单位所在地  技术开发费分配额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北京       1594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沈阳       1008.6
  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上海       2279
  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武汉       1438
  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西安       597
  四川省电力公司       成都       294
  重庆市电力公司       重庆       95
  贵州省电力公司       贵阳       151
  云南省电力公司       昆明       187
  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     济南       871
  福建省电力公司       福州       278
  广西电力公司        南宁       135
  合  计                   89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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