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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949号 发文日期:2000-01-10 阅读次数:369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办理1999年度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管理费事宜。望你局本着必要、合理的原则,在1000万元范围内核批具体数额或标准,并同时抄报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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