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我国目前禽产品出口的紧张状况,增强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支持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现就禽产品的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禽类产品,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核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要优先办理退税。禽类产品的出口退税审批,可不受出口时间先后顺序限制,可采取单独申报,单独审批的办法。 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本通知的精神。 特此通知。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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