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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97号 发文日期:2001-06-19 阅读次数:366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统一不再补征。

补充说明:上海转发的文号:沪税流[20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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