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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2]715号 发文日期:2002-08-12 阅读次数:193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出口菠萝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75号],要求对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菠萝渣属于工业产品,不属于农产品,无论是否农业生产者自产,均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出口的菠萝渣(商品代码230890002),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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