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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2]514号 发文日期:2002-06-07 阅读次数:373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来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372号,简称“372号”)下发后,因其体制改革的问题,造成“372号”文件执行比较困难,要求对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经研究,考虑到石油、石化行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为减轻企业资金占用,总局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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