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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1]366号 发文日期:2001-05-24 阅读次数:200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函[2000]105号)收悉。鉴于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开办费支出数额较大,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无法满足其开支需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用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你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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