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2001]50号 发文日期:2001-04-06 阅读次数:262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到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2001年4月6日

补充说明:失效时间2002-12-31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2006-12-21]
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2006-05-26]
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 [2006-05-15]
关于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 [2004-12-17]
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4-04-29]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