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到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2001年4月6日
补充说明:失效时间200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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