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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21号 发文日期:2001-03-07 阅读次数:217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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