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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财税[2002]43号 发文日期:2002-02-27 阅读次数:3899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1]3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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