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
文号:国经贸产业[2002]109号 发文日期:2002-02-25 阅读次数:3489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海关,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止重复建设,保证摩托车生产、流通和出口的正常秩序,促进我国摩托车行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摩托车行业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摩托车生产企业管理。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经贸委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以下简称《公告》)及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摩托车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未经国家经贸委或国家计委批准,任何企业不得采取兼并、投资、联营、委托加工、设分厂等方式异地生产摩托车,不得将商标、产品型号、产品合格证等转让给《公告》(含《目录》,下同)以外的企业用于摩托车生产。对于擅自异地生产和非法转让、倒卖《公告》内产品型号、合格证、商标的行为,一经查实,国家经贸委将暂停或取消有关企业的生产资格,外经贸部将暂停或取消有关企业申请进口及出口投标的资格,有关执法部门要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坚决取缔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凡《公告》外摩托车生产厂点,均属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所有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自2002年3月1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拼(组)装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对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一律予以取缔,没收生产设备和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对2002年3月1日后继续生产、销售非法拼(组)装摩托车的生产厂点、经销单位,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执法部门一经发现,要从严从重处罚。
  三、坚决制止重复建设。今后,未经国家批准,各地不得新办摩托车生产企业。各种财政资金、金融机构贷款不得用于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
  四、加强税收征管。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漏洞。从2002年1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摩托车生产企业1999年1月1日 2002年1月1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是企业采取各种形式包税或定税的,要坚决纠正过来,逾期不纠正的,追究税务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及相关企业负责人责任;对于偷税企业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从2001年起,摩托车生产企业一律不允许发生新的欠税;对以前年度的欠税,要制定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追缴,并依法征收滞纳金。
  五、加强摩托车销售和注册登记管理。国家经贸委将定期发布《公告》,供消费者上网查询。摩托车生产、销售单位出售摩托车时,要向消费者真实提供属于《公告》内产品的合格证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对于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包括利用国产、进口和报废零部件非法拼(组)装的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拆解。
  六、整顿摩托车出口秩序。凡出口非法拼(组)装摩托车的,一经查实,海关一律没收。外经贸部对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出口实行无偿招标,具体办法按照外经贸部《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办理。
  七、加强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产品的质量监督;开展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产品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促进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认真履行“三包”规定。生产企业必须真实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违反规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7-13]
关于开展摩托车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2-08-20]
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1996-02-09]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