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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905号 发文日期:2003-07-30 阅读次数:331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天津、上海、山西、江苏、湖北、陕西、辽宁、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太钢集团所属2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太钢集团在山西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太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太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太钢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1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2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新兴实业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3 太原钢铁(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4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福利总厂 山西省太原市
  5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6 太原钢铁(集团)双良水泥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7 太原钢铁(集团)轧辊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8 太原钢铁(集团)原料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9 太原钢铁(集团)金属回收加工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0 太原钢铁(集团)线材制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1 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管制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2 太原钢铁(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3 太原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4 太原钢铁(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5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民用建设开发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6 太原钢铁(集团)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7 太原钢铁(集团)现货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8 无锡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
  19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中南经贸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
  20 上海太钢经贸中心 上海市闸北区
  21 西安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22 北京太钢经贸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
  23 辽宁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24 青岛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25 成都(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26 天津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
  27 深圳市晋园不锈钢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28 佛山市太钢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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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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