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辽宁、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四川、甘肃、陕西、新疆、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申银万国证[2003]040号)。经研究,现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办法。 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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