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四川、辽宁、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福建、云南、河南、河北、黑龙江、湖南、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继续实行由其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北京)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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