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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214号 发文日期:2004-12-22 阅读次数:5212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1



未锻轧非合金铝


76011000



2



未锻轧铝合金


76012000



3



锰铁


72021100,72021900



4



硅铁


72022100,72022900



5



硅锰铁


72023000



6



铬铁


72024100,72024900



7



硅铬铁


72025000



8



镍铁


72026000


 


9



钼铁


72027000



8



钨铁


72028010



9


硅钨铁


72028020


 


10



钛铁及硅钛铁


72029100



11



钒铁


72029200



12



铌铁


72029300



13



其他铁合金


72029900



14






28047010,28047090



15



碳化钙


28491000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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